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6926号
原告:浙江巨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20110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彬豪,浙江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6834107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园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589036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巨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赢特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巨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梦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