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4033号
原告(诉讼代表人):杨**,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诉讼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诉讼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9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丁虽珍,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宁市城西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6月17日生,住西宁市。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为代表的22人诉被告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杨**、***、**等22人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等22名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并拟会同发、承包方等共同解决纠纷,请求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等22名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6元,原告杨**、**等22人免交。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 玲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