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863号
原告:福州美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州美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美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福州美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