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舟,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开发区一期三号南路1号办公楼整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计26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月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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