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2420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三号南路1号办公楼整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9714.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9714.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