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新陂路3号1幢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70955888A。
负责人:黄宝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冬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1255.2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为系列案之一,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费2769元、诉讼费3025.5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熊 盛 贺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城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