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全,福建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玲,福建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梅,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1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2,女,200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崎上金泉公寓15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3771W。
法定代表人:黄贤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代宾,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宇鑫,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47617。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106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62309B。
法定代表人:薛叶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三号南路1号办公楼整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6383730L。
法定代表人:周岳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举,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春梅、***、吴某2、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被上诉人吴件来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死亡,故不再列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认为,从本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系吴齐楷借用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与上饶市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后吴齐楷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本案原告***,与原告***签订安装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工程结算。因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中有明确要求吴齐楷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仅以原告***主张的委托关系不成立为由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虽然吴齐楷在一审审理中死亡,但吴齐楷的继承人已被追加为本案被告,且吴春梅作为吴齐楷的妻子曾代吴齐楷收受了部分案涉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于吴齐楷的遗产范围以及吴春梅收受工程款的事实未予以查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晓霞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余林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