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335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曾冰。
被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