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鸟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240N。
法定代表人:周则敏,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本院在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振华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