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鸟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240N。
法定代表人:周则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296352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