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8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鸟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24N。
法定代表人周则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以(2021)赣1103执2868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