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汉口市人,务工,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鸟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24N。
法定代表人周则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963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