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9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李良佳,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李良根,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鸟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240N。
法定代表人:周则敏,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良佳、李良根与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