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被执行人:广丰县社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县城鸟林街口。营业执照注册号:361122210003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峡江县新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砚溪镇南且村委。工商注册号:360823110000176。
法定代表人: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丰县社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新元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2017)赣08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丰县社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新元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