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泰文智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0528号

原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0号远洋国际中心15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总经理。

被告:北京***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长恒路20号19号楼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李吉玉,执行董事。

原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