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3222号
原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0号远洋国际中心15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JN358X。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宏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兰翔二村商业房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CQRK0X。
法定代表人孔彤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宏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知其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