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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宿中执字第0325-6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铺10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宏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南侧科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通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深圳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南片区南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缪**,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宿中执字第0325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