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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1民初16754号
原告:***,女,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强(系***丈夫),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陈希,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3043W,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缪陈波,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君,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公司)、缪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强、顾陈希,被告**及新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被告缪陈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缪陈波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6万元,期内利息163200元(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以及按年息12%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新德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缪陈波、新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缪陈波共同向***借款,2013年6月8日**、缪陈波出具借条,承认借到***136万元,借款期限1年,到期还本付息共计1523200元,但到期后,**、缪陈波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10月20日新德公司对**、缪陈波的借款提供担保。现***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及新德公司辩称:***的陈述是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缪陈波辩称:首先**向***借款,缪陈波按**与***的指示向***代写借条,***为防止**最终不认可该借款的事实,要求缪陈波也签字,但缪陈波并未收到136万元借款,而且根据***起诉**与缪陈波的时间来推定,**为实际借款人,缪陈波并未收到借款,缪陈波认为该民间借贷合同并未生效,***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其次**与***为干儿子与干阿姨的关系,**为新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在2017年10月20日新德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缪陈波有理由认为,***与**恶意串通为缪陈波制造债务,请求法庭在查明后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8日**、缪陈波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元正(¥1360000),期限壹年,利息为年息,到期归还本息(本息共计壹佰伍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正)。借款人:**、缪陈波。其中借款人缪陈波系本人签名,**系缪陈波代签,但**事后对缪陈波代其签名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10月20日新德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该担保书载明“兹有**、缪陈波于2013年6月8日向***借款人民币本金136万元(已经交付给了**、缪陈波),约定年息12%,共计152.32万元。**、缪陈波承诺立即归还借款。该债务原由我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担保,现在友好协商,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通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3043W)仍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任债务全部清偿。借款人:**,保证人: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2017.10.20。兹有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通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3043W)对外提供担保,本公司作为股东同意公司对外担保。股东:江苏通得建设有限公司(91321391744843043W)日期:2017.10.20。
再查明:2011年11月25日**与缪陈波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一、**与缪陈波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儿子徐文卓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年在1月份支付当年的抚养费2万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三、财产处理: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阴市新华三村3幢804室、江阴市归女方所有;江阴市周庄镇长寿长福花苑117号房地产所有权、江阴市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公司财产:江苏宏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女方离婚前占92.69%有股份。离婚后女方占股52.69%,男方占股40%;江苏宏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男方离婚前占100%的股份,离婚后男方占股40%,女方占股60%;宿迁市新思维建设有限公司男方占股40%,女方占股60%;江阴市宏远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男方占股40%,女方占股60%,男方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后在江西抚顺市成立的海澜之家服装专卖店的股份,离婚后归双方儿子徐文卓所有,双方可共同……四、债权债务: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都是投入公司使用,都由公司承担。(详见债务明细表)。双方公司所有的债权归各自公司所有。双方现各自使用车辆归各自所有,货款均由公司负责偿还。2014年7月8日**与缪陈波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一份。同时双方对自负责承担并清偿的债务进行了明确,双方在明细中明确***的136万元债务由**负责偿还。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证明、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由**与缪陈波共同向***举债,缪陈波向***出具借条,**也予以确认,可以确认系**与缪陈波的借款,而且从缪陈波与**的离婚协议与补充协议来看,缪陈波与**确认该136万元借款系两人的共同债务,只不过内部由**承担。新德公司自愿为本案的借款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故**、缪陈波应对***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新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缪陈波辩称并未收到136万元本金。本院认为,缪陈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且缪陈波与**早已于2011年11月25日自愿离婚,若缪陈波认为该136万元系**的借款,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缪陈波完全可以不用在借条上署名,现辩称未到136万元,与常理不符。缪陈波又辩称本案系***与**恶意串通,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缪陈波又辩称假如借款事实存在,本案的诉讼时效也早已过。本院认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之一**对***的债务一直予以认可,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缪陈波的该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缪陈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6万元及期内利息163200元(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并承担136万元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缪陈波应给付之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缪陈波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巴益军
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
人民陪审员  薛 庄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剑波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保全部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