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1执787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15589,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3043W,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7)苏028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290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己由宿迁建缘财务咨询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长期不生产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8日裁定立案受理宿迁建缘财务咨询公司对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的,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债权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已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未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