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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苏1302行初329号
原告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要求撤销名称变更登记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新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
审 判 长  许红会 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 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