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执监44号
申诉人江苏富雅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宿中执字第00401号执行情况告知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0月27日,申诉人江苏富雅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申诉人江苏富雅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江苏富雅工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审判长 徐淮成
审判员 陈 鹏
审判员 吴军良
书记员 蔡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