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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与宿迁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8705号
原告: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七雄社区官田街西首(原七雄内衣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