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126民初3105号
原告:安徽建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598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984070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建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大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大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砼公司返还货款93,220元;2.判令***砼公司赔偿建大集团公司为此增加开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管理费及应计利润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838,289.96元;3.判令***砼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建大集团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中标蚌埠**广场项目S5结构加固工程项目。2021年2月,建大集团公司与建设单位蚌埠坤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蚌埠**广场项目S5结构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了施工上述工程,2021年3月10日,建大集团公司向***砼公司采购混凝土,并签署《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蚌埠**广场项目S5结构加固工程项目,履行本协议期间如发生纠纷,协议处理不成,向乙方(***砼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该工程混凝土送样立方体抗压试件试验和主体结构构件现场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强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评定为不合格。按照蚌埠市建筑管理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固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论一致认为本次质量事故的原因为***砼公司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本身强度不合格。后建大集团公司对不合格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因***砼公司提供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致使蚌埠**广场项目S5结构加固工程项目重新二次施工,为此建大集团公司增加开支人工费、材料费用、机械费、税金、管理费及应计利润等各项费用合计838,289.96元。
***砼公司辩称,一、建大集团公司诉状所称***砼公司向其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与事实不符。1.***砼公司作为混凝土生产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供应给建大集团公司的混凝土均检验为合格。***砼公司依约交付案涉混凝土,案涉混凝土的毁损、质量等风险依法转移给建大集团公司,因其操作不当、养护不当等原因造成案涉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后果,应当由买受人即建大集团公司承担。2.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DB21/T1304-2012)的相关规定,***砼公司仅保证现场施工的混凝土的质量,而不对施工后在结构中的混凝土质量承担任何责任。且即便建大集团公司对案涉混凝土的质量产生疑义,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委托相应的质检部门进行鉴定。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系建大集团公司单方委托,且被检测的试块标的取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案涉混凝土质量认定的依据。3.建大集团公司还存在违反案涉合同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部分第4点第6点约定的行为,其作为施工方操作不当,超时卸货,且在预拌混凝土中掺水,由此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也应当由建大集团公司自行承担。二、建大集团公司要求***砼公司返还货款及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合格,建大集团公司是否实际重新施工不能确定,其重新施工与***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最后,建大集团公司对其损失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不能证明其合理损失。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建大集团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一、建大集团公司和***砼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截图各一份,证明建大集团公司、***砼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
***砼公司无异议。
二、供应合同一份、发车单二十一张、付款凭证六张、《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见证送样)一份、建大集团公司外部联络函一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一份、检测报告三份、蚌埠**商业广场关于S5#楼调查报告一份,证明1.2021年3月10日,建大集团公司和***砼公司签署《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建大集团公司向***砼公司采购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5细石膨胀砼和C35细微膨胀砼,工程名称为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结构加固工程。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因供方提供的商品砼质量有问题,造成需方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返工、返修等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2.建大集团公司购买***砼公司C35细石膨胀砼使用于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结构加固工程,待混凝土28天强度评估检测报告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留置混凝土标样试块在经标准养护28天后,2021年4月30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强度检测评定为不合格。建大集团公司立即告知***砼公司,并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现场实体回弹检测,回弹检测结果仍然不满足设计强度。3.截至2021年3月31日,建大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砼公司支付全部货款93,220元。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因***砼公司生产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砼公司退还建大集团公司全部货款93,220元,并赔偿所发生的返工、返修等全部损失。4.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结构加固工程承重构件混凝土标样试块经检测不合格。5.2021年6月3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结构加固工程一楼和二楼加固混凝土柱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不合格。6.2021年6月1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加固单位出具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调查报告,根据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加固工程14个构件进行回弹检测的结果,由于大部分检测数据均未达到设计要求,初步判断受人工施工不规范的影响较少,商品混凝土本身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可能性较大。7.2021年6月21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再次对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结构加固工程一楼和二楼加固混凝土柱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不合格。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加固工程质量直接原因是商品混凝土本身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砼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供应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实***砼公司提供的商品砼质量有问题,更不能证实***砼公司应当对建大集团公司的返工返修等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是建大集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在我方举证时详细阐述。2.21**车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上有13**车单显示建大集团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标注了卸完混凝土的时间,还有部分虽然没有标注时间,但是建大集团公司也支付了超时费,可以证实建大集团公司卸货已经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60分钟内卸完的时间要求,即使产生相应的质量问题也应当由建大集团公司自行承担。3.付款凭证6张没有异议。恰恰证实了建大集团公司在接收混凝土后进行相应的验收,才可能及时支付款项。4.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该检测报告取样程序违法,结论也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预拌混凝土交付建大集团公司验收后,应当在工程监理、生产单位即***砼公司的见证下,由建大集团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建大集团公司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应在监理见证取样员的见证下由建大集团公司送至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试块接收记录由包括***砼公司在内的三方共同会签。而建大集团公司提供检测的试块既没有经***砼公司见证取样、签字认可送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试块系从***砼公司供应的混凝土中进行的取样,并按照规范对试块进行了标准养护,故建大集团公司存在不规范等情形,责任自负。并且报告中试块的制作时间是2021年4月2日,而***砼公司在当天并没有向建大集团公司供应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的特点,建大集团公司既不可能留取试块,也不可能钻芯取样,故无法证实是***砼公司所提供的混凝土进行的取样。5.外部联络函,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系建大集团公司单方面制作,系其单方意思表示,且***砼公司在接受函件后并没有认可函件内容,随即进行了回复否认,并说明原因。故该函不具有证明力。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该整改通知书系蚌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送给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通知,不能证实***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且其上也讲现有检测报告未经建设单位委托,委托单位为施工单位,同时存在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检测机构的情况,恰恰证实了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程序违法,其检测结果不具有客观性。该通知书还讲到,加固设计图纸存在改变基础形式,改变建筑结构体系,改变承重物件的布置,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合格即进行多处隐蔽施工的情况,故可以说明建大集团公司存在施工不规范,势必可能对施工的结果不合格造成影响。7.检测报告三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具有客观性,更达不到证实***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不合格的证明目的。该检测报告并未明确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强度值系因***砼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未达本案《供应合同》约定的标准所致。其次,该检测系对柱体所作出,不能得出抗压强度不合格等结果是由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施工不规范等多种原因所导致,故不能证明***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供应合同》的约定。再次,回弹法仅可以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最终评定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的标准。8.S5#楼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首先,该调查出具的单位均是与建大集团公司及案涉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报告本身仅是内部调查所用,不具有相应的证明法律效力。该报告恰恰证实了建大集团公司作为加固单位存在的问题,其单位资质、施工方案未报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故其是否规范施工也不能确定,施工的工程不合格,势必可能对施工的结果不合格造成影响。其次,建大集团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程序不合法。再次,其上还讲到试块未按规范要求制作相应的组数……并在最后的处理措施中也说到后续施工严格按规范要求制作混凝土试块,故可以证实建大集团公司所提交用于检测的试块是未按规范要求制作的,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最后,“原因分析中,初步判断受工人施工不规范的影响较小,商品混凝土本身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可能性较大”,系其单方面的主观认为,即使成立也是“可能性较大”,也不能得出抗压强度不合格等结果是由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施工不规范等多种原因所导致。
三、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结构加固整改工程费用汇总表一份、合肥兴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工费单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结算汇总表各一份、发票五份、付款凭证五份)、蚌埠市明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工费单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发票一份、付款凭证一份)、整改工程临时工费用支出汇总表(临时人工费报销清单七张、收条六张、微信转账凭证二十份)、整改工程自家工人工资支出汇总表(考勤表三份、工资单一份),证明1.***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加固工程质量问题后,该项目二次重新加固,建大集团公司委托合肥兴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进行拆除、植筋、钢筋、模板、混凝土浇灌所产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346,879.34元。2.建大集团公司委托蚌埠市明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土方开挖及回填所产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4169元。建大集团公司为了本项目二次加固施工需要,临时招聘临时工负责现场施工作业所产生的费用合计39,650元及建大集团公司自己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工资24,405元。
四、整改工程中使用灌浆料代替C35混凝土材料价格差表一份、联系单一份、付款凭证六份、材料销售合同一份、发货单七份、发票二份、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收条十三份、微信转账记录十四份、轩龙物资公司钢筋采购费用汇总表一份、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书一份、送货单一份、发票四份、汇款凭证三份、**建材经销处零星钢筋销货清单二份、收据一份、支付凭证三份、装输运钢筋费用收条四份、支付凭证四份、材料检验检测费汇总表一份、材料检验检测费发票十份、材料检验检测费支付凭证十份、钢管脚手架租赁费用汇总表一份、收条四份、租赁费支付凭证九份、主体检测费用汇总表一份、主体检测费用发票二份、支付凭证二份、机械费用汇总表一份、收条九份、支付凭证十一份,证明1.***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加固工程质量问题后,该项目二次重新加固,为了减少损失(鉴于工期的原因、质量处罚等),施工单位为了顺利推进项目进程,要求建大集团公司在二次重新加固中采用将微膨胀混凝土变更为H-40高强度无收缩灌浆料,采用H-40高强度无收缩灌浆料的成本价格189,000元,扣除建大集团公司已支付***砼公司材料款93,220元后差价108,980元,该笔费用***砼公司应当承担。2.该项目二次重新加固,建大集团公司**龙物资公司采购钢筋113,399.30元,建大集团公司向**建材经销处零星采购钢筋7630元,装输运钢筋所产的费用2200元,材料检验检测费用8900元,钢管脚手架租赁费用8980元,主体检测试验费用12,750元,机械费用8730元,管理费用82,400.72元,税金69,216.60元。
***砼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该两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其中汇总表均是建大集团公司单方面制作,系其单方面的***述意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收条、微信转账记录、考勤表、工资单、联系单发票等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并且从时间上来看不能证实是用于案涉工程二次重新返工而产生,其上有很多收据右上方均是后期添加上去“**整改工程”,不是与收据同时形成。微信转账记录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不能证明与建大集团公司有关。支付工资部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以及建大集团公司支出的相应凭证。其次,即使建大集团公司利用回弹法等检测不合格,也应当通知***砼公司,并经***砼公司到场后重新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如确定不合格再做相应的处理。***砼公司始终没接收到建大集团公司任何通知,建大集团公司称自行重新二次返工,***砼公司不知情也不认可,且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实际上进行了二次返工。另外,据***砼公司所知,案涉工程实际的工程造价仅50万元左右,远远低于建大集团公司现主张的损失,其主张超过80万元的损失明显不合理。
五、《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该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明确约定,本项目的利润和管理费82,400.72元、税金69,216.60元。
六、混凝土从混凝土车上到需要浇灌的柱子之间需要用的混凝管道截图四份,证明项目施工中,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混凝土从混凝土车上到需要浇灌的柱子之间,需要用混凝管道传输混凝土,混凝管道的直径大约10厘米,长大约100米左右。为了下次能够继续使用混凝管道,每次用完结束,需要用水冲洗,清洗混凝管道内侧混凝土留有的残余部分。
***砼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合同证实***砼公司**的整个工程造价不过55万元,其主张的损失显然没有合理性。对其主张的合同利润非必得利益也非直接损失。证据六的截图与案涉买卖合同无关,且即使混凝土管道需要水冲洗,也不能否认建大集团公司在混凝土施工时掺水的事实。建大集团公司现场负责人***在与***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中,以及驾驶员拍摄的视频中均可以证实建大集团公司在混凝土施工时进行了掺水。混凝管道用来传输混凝土,混凝土管道的直径大约10厘米,***砼公司有视频可以证实不是用于冲洗传输管道,而是用于往施工的混凝土中掺水。
七、企业资质报审表、建大集团公司企业**、建大集团公司相关资质、相关人员资质共二十页,证明建大集团公司及其现场工作人员均具有资质,施工合法。
***砼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即使建大集团公司及其现场工作负责人具有相关资质,不代表其在施工过程中就不存在包括迟延卸货及掺水的违法施工行为。其提交了***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可以证明***是其公司员工,印证了***砼公司提交的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在现场浇筑时加水的视频真实性。
八、劳动合同四份,证明整改工程自家个人工作支出24,405元是客观事实。
***砼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其客观损失,更不能证明该损失是由***砼公司的行为造成的。
***砼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
一、***砼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砼公司的主体资格。
建大集团公司无异议。
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证明1.该供应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部分第4点约定了双方在出现质量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双方进行技术处理,若有争议应委***双方均接受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质量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而建大集团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没有书面通知***砼公司,也没有与***砼公司共同接受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现建大集团公司自行委托检测鉴定的结论对***砼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该合同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部分第4点约定了:“混凝土运输到工地后,由于需方的原因不能在60分钟内卸完,除对砼质量不能保证外,需方对超出60分钟外的时间,按每小时100元支付燃油及车辆磨损费用(以放料到放完签单时间计算),根据天气情况,如在120分钟后未能卸车,供方有权自行处理相应车内的混凝土,所有损失甲方承担。”而建大集团公司在***砼公司的混凝土到场后,均严重超时,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也应当由建大集团公司自行承担;3.该合同第十条关于违约责任部分第6点还约定了:“需方接受供方供货后,未经供方签字同意,在预拌混凝土中掺入水,外加剂或掺合料等发生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的,由需方自行承担责任。”而建大集团公司在浇筑过程中擅自加水,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建大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异议。1.***砼公司辩称建大集团公司在发现质量异常现象后没有书面通知***砼公司不实,建大集团公司已于收到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21015544,报告日期2021年4月30日,因为试样取样时间是2021年4月1日的下午六七点,待试样凝固后,第二天在监理单位监理人**的监理下,送到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因此,在该报告中体现制作的时间为2021年4月2日。)后,第一时间2021年5月2日发函通知***砼公司(详见建大集团公司提供证据《关于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结构加固工程预拌商品C35细石微膨胀砼强度不合格》外部联络函)。建大集团公司购买***砼公司C35细石膨胀砼使用于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结构加固工程,待混凝土28天强度评估检测报告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留置混凝土标样试块在经标准养护28天后,2021年4月30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强度检测评定为不合格,建大集团公司电话立即告知***砼公司。建大集团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现场实体回弹检测,回弹检测结果仍然不满足设计强度。后来建设单位蚌埠坤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又亲自委托蚌埠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对该项目涉案的工程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测,三份检测报告结果均为不合格。2.***砼公司辩称建大集团公司未与***砼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不实。事实为建大集团公司在质量异常事件出现后第一时间通知***砼公司,***砼公司对自身质量问题予以否认,未与建大集团公司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砼公司对此事一直处于怠慢消极状态。为了本项目的继续推进,本项目主体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均为建设单位委托。3.***砼公司辩称建大集团公司施工过程中有卸料延时和掺水情况不实,事实为建大集团公司现场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均有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全程旁站监督,施工工艺、工序符合要求。
三、***砼公司每供应给建大集团公司混凝土当天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五份,证明***砼公司作为混凝土生产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供应给建大集团公司的混凝土均检验为合格。
建大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混凝土配合比例报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均是***砼公司自己出具的单方法律行为,没有建大集团公司及工作人员签字或**,不是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文书,不是合法合规的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发车单十三份,证明发车单显示建大集团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标注了卸完混凝土的时间,可以证实建大集团公司卸货已经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60分钟内卸完的时间要求,即使产生相应的质量问题也应当由建大集团公司自行承担。
建大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砼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的打印部分内容我方签字证明我方收到了该混凝土,至于车上发货时间、到达的时间,我方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对于签字部分是***砼公司单独修改涂改,建大集团公司提供21份发货单,均签字确认,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正常卸完混凝土。2021年3月17日6车、2021年3月18日6车、2021年3月21日3车、2021年3月24日3车、2021年4月1日3车。在***砼公司提供13份发货单中,***砼公司单独修改涂改如下:第一份中“19:20”,第二份中“14:20—15:25及15:57卸完”、第六份中“21:15-22:15”、第九份中“2021.3.24,21:06”、第十二份中“2021.4.1,21:20”。个别在合同约定的超时合理时间,也就是每次最后一次浇灌的时间超时,也是合同约定合理时间,也均支付费用。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砼公司随意处置混凝土情况条件严重超时二个小时。因为本协议是有***砼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明确约定了**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结构加固工程,与一般的建筑工程是不相同的,他浇灌的时间比其他正常工程时间要长,***砼公司在合同约定了混凝土卸货超时,需方对超出60分钟之外按每小时支付燃油费、车辆磨损费用,可以看出,***砼公司对该合同混凝土的交付需要有延迟是明知的,并且约定了延迟交付的时间、成本及相应的损失,并约定如在120分钟未能卸货,供方有权处理混凝土,所有损失由需方承担。因此,***砼公司销售给建大集团公司这21车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均都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卸完的。
***砼公司的辩证意见为:13份发货单上时间、签名,均是建大集团公司现场负责人***书写,建大集团公司也提供了很多***签名的证据,如建大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可以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至于签订时间,是因为超过双方约定的合同卸货时间,从发货单可见,发货时间和卸货时间远远超过了60分钟,加上路途时间,合同约定非常清楚不能在60分钟卸完,对砼质量不能保证,故若有质量问题也应由建大集团公司承担。
五、***砼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大集团公司现场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份、***砼公司运输车队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3份、***砼公司法定代理人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份、**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驾驶员在现场卸货时拍摄的视频6份(提交光盘),证明本案建大集团公司在***砼公司的混凝土到场后,卸料均严重超时,并在浇筑过程中擅自加水,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也应当由建大集团公司自行承担。
六、***砼公司施工现场照片三张(在光盘内),证明建大集团公司所施工的工程系柱体加固工程,也就是在柱子周围边缘浇筑一部分混凝土。即使建大集团公司不存在改变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按照现有浇筑的厚度,也不能客观地检测出混凝土的回弹强度,更何况混凝土回弹强度检测并不能作为确认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依据。
建大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砼公司辩称建大集团公司施工过程中有卸料延时和掺水情况不实,事实为建大集团公司现场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均有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全程旁站监督,施工工艺、工序符合要求。在2021年3月21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水也一起带来”,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混凝土从混凝土车上到需要浇灌的柱子之间,需要用混凝管道(直径大约10厘米,长大约100米左右)来运输混凝土,为了下次能够继续使用混凝管道,每次用完结束,必须用水冲洗混凝管道内侧混凝土留有的残余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明确看出晚上10:15是末班车,最后一车带水直接来,是用来冲洗混凝土管道的。本案的工程就是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楼结构加固工程(在***砼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混凝土配合比例报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均证明),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浇灌的时间肯定比一般建设工程混凝土卸货的时间要长,是双方都知道,因此,才有在合同中约定,需方需在60分钟卸完,对超时支付额外的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用。对**的聊天记录质证,在2021年3月22日上午11:44,聊天记录显示“56号62号超时各补100、001号2.5**200,**62号补200,共计600元。”整个微信聊天记录,与建大集团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与本案无关。***砼运输车群聊天内容也不能体现出与建大集团公司有任何关系及本案涉案的项目有任何关系。同时,***砼公司法人当庭**该群是所有***砼公司运输车辆所有项目运输交流群,该群内容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因果关系。对播放的视频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六份视频和三张图片内容均不能证明是案涉工程现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仅仅一份视频中体现混凝土输送磅有水管,该水管没有出水,混凝土搅拌车没有混凝土流出。按常识,混凝土输送磅只有输送功能,没有搅拌功能,在混凝土输送浇灌开始需要水湿润运输管道,浇灌结束需要用水清洗运输管道。***砼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砼运输群不止建大集团公司一家项目,有很多家项目都是由该运输车队运输,该视频不能证实是本项目运输工程产生的视频。
***砼公司辩称混凝土回弹强度不能客观反映混凝土强度的说法不实,建大集团公司证据材料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均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其检测结果有效,且***砼公司未能对其辩称说法提供任何依据。该图片显示的内容不能证实是本案涉案加固工程,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
七、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大集团公司存在延时卸货以及在浇筑混凝土时掺水的事实。
**的证词内容为:我与建大集团公司员工***是朋友关系,与***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关系。一开始是我介绍**和**认识的。当时第一次送混凝土**就说打的太慢了,不愿意干了,说时间太长了,影响混凝土的凝固。当时**还要两罐车水,具体用来干什么我不太清楚,我不在现场。(***有没有向你要求***砼公司给他提供试块吗?)要求了,当时我也跟**讲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我不在现场。(你与***的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是否能向法庭出示?能否解释聊天内容,其中关于加时加水的费用是怎么来的?如何支付的?)可以向法庭提供。“56号62号超时各补100、001号2.5**200,**62号补200,共计600元”,加时加水的费用转账给我了,我又转给**了。加水是冲磅的,有没有往混凝土里加水我不清楚,我不在现场。超时补费是因为混凝土罐车卸车时间太长,超时了,所以补超时费用。(你是介绍人,***有没有给你说过超时加水的问题?)讲过的。第一次卸罐车的时间太长了,我就和**沟通了。***与**认识是我介绍的,涉本案的业务,是我介绍的,我没有向双方收取费用。**要混凝土、要水,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混凝土卸车时间长就要凝固,需要加水稀释。当时卸混凝土我不在现场,我没有看到过加水。
建大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证人之前和***不认识,也不是同学,也不是亲属,而在项目上知道建大集团公司需要混凝土,因为利益的关系将该业务介绍给***砼公司,该证人的证言有倾向于***砼公司的故意。该证人在庭上明确表示是听说属于传来证据,该证据效力、真实性不客观、不真实,但是证人**自始至终没有到过现场是客观事实。证人有关现场的发生事情均属于**不实,不应当予以采信。
八、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大集团公司存在延时卸货以及在浇筑混凝土时掺水的事实。
**的证词内容为:我给***砼公司拉货,与建大集团公司没有关系。我看到,混凝土我拉到现场,有人加水,而且卸车时间特别长。(你是给谁拉混凝土?什么时间拉的?拉了几车?拉到什么地方去?)给***砼公司拉的,拉到奥园工地,拉了大概6车左右的样子,去年三月份、四月份拉的。我们车内部有编号,我的车是22号。(你们拉货是否带发车单去?是否让收货方现场负责人签字或签署时间?)带发车单,会让现场负责人签字,如果卸的时间特别长,会让现场负责人签署时间。(你在奥园工地现场有没有看到收货方往混凝土里加水?为什么要加水?)看到过,因为混凝土时间太长凝固了,所以加水。是我自己的车,车牌号是皖C××**。***砼公司租用我的车,我和***砼公司没有协议,我自己的车自己开工资,我拉一趟***砼公司给一趟运费。我在现场看到过建大集团公司加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白色的自来水管加的水,每一车基本上都加水,当时,我们也劝了,建大集团公司的人也没有听。当时现场有人,跟他说了不让加水,他们非要加水,在混凝土车上加的水,就在我开的混凝土车上加的水。(谁加的水?)是一个戴白帽子的人,好像是施工员之类的人。奥园工地在蚌埠延安南路边上。(你送混凝土是你一个车还是和别人一起去送的?)有五六个车。(每次卸车都需要多长时间?)三四个小时,最长五六个小时。(什么原因时间这么长?)他们工人的事,卸不掉料。(往混凝土里加水,对混凝土质量有没有影响?)有影响。加水稀释了,就达不到原来的标号。往我车里加水,直接搅拌稀释,罐始终不停。(罐一直不停,时间长了,混凝土会不会凝固?)时间长了,慢慢混凝土搅不动了,会凝固。
建大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证人**前后矛盾,证人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蚌埠市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不属于证人所有。证人**工地是奥园工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证人讲每辆车辆都加水,如果属实,该车辆运输的混凝土在交付建大集团公司前,就属于质量有瑕疵的混凝土予以交付,属于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同时,该车辆是由该证人驾驶并实际操控,该搅拌车一直是滚动的,如果驾驶员不同意加水,无法进行加水的。因此,证人证实加水这个事实要么是真实,要么是证人虚假**,要么驾驶员为了早卸货主动让其他人加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砼公司的辩证意见为:证人证言客观真实,没有异议。运输车辆是必须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如果建大集团公司对车辆所有权人有异议,庭后可以提交挂靠凭证。**广场在蚌埠简称“奥园”。
九、证人**出庭作证(提交**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大集团公司存在延时卸货以及在浇筑混凝土时掺水的事实。
**的证词内容为:去年三四月份给建大集团公司往**广场运输过混凝土,我的车辆挂靠在淮畔运输公司,车牌号皖C9××**,给***砼公司运输混凝土。我往**广场运输了六七车混凝土,我干了好几年运输混凝土,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工地,他们浇筑混凝土的速度太慢了,起步都得两三个小时,最长都达到六个小时。我们建群了,我的车辆编号是56号。我在微信群里发过视频,因为工地浇筑混凝土时间太长了,基本上运输员都发了。除了卸货比较慢,出厂的单子上都有备注,严禁施工方加水,但是他们拉了一个小水管直接往输送泵里加水,我们也劝过,他们不听。我们带了发货单,必须要工地负责人签字,应该都签署了时间,因为该工地卸货慢,所以都签的时间。我没有亲属在***砼公司上班或有股份,我驾驶的车辆和***砼公司没有协议,我是个人买的车,要人干活我就去干,我拉一趟货运费是300多元,车辆是我个人的,***砼公司没有付工资。具体拉了几次记不清了,大概六七车,具体哪天我也记不清了。因为工地进度很慢,一天最多一二趟。每次送货几辆车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有62号、22号、19号这几个车,其他记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我的车加水,我看到过,我也制止过,工地工人也不听我们的。(原代:我看你在群里反映卸货慢,为什么加水你没有在群里反映?)有时候并不是每一件事都发到群里,我可能也说了,只是没有拍视频发到群里。不是在我的车上加水,是在输送泵加水。这个泵是输送泵,把混凝土输送到浇筑部位。输送泵有搅拌功能。
建大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证人证言多处存在毛病,证言用语多处存在问题,多处存在“大概、记不清、不清楚、忘了”等用语,该证人**的内容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假如按证人所**的加水是事实,在输送泵中添加水,输送泵不具有搅拌功能,加水和混凝土不能形成均匀的搅拌。即使需要加水,也应当在混凝土车上,搅拌车车厢里加水。因此该证人证言与第二个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予以使用,**的内容不真实、不客观。同时证人与***砼公司还有利益业务上的往来关系,证人的证言内容还具有虚假**的情节。
***砼公司的辩证意见为:证人证言客观真实,没有异议。该证人对于加水的部位,仅仅表述的更精准,并不是相互矛盾。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砼公司无异议,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二,***砼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四,***砼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证。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五、六,***砼公司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砼公司对证据六的关联性有异议,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七,***砼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八,***砼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证。
***砼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建大集团公司无异议,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砼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建大集团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砼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建大集团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证。***砼公司提交的证据四,建大集团公司对手写部分予以否认,但未对***签名标注部分申请笔迹鉴定,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砼公司提交的证据五,建大集团公司对***砼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大集团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建大集团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证。***砼公司提交的证据七、八、九,建大集团公司均有异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建大集团公司(购货方、甲方)与***砼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结构加固工程;工程地点,蚌山区延安路东侧,黄山大道北侧;供货范围,C35细石微膨胀砼520元/m3、C35微膨胀砼510元/m3(非泵送单价),含税供货方提供税率3%的专票,以上价格为暂定价,实际单价随行就市。五、质量标准:1.混凝土的质量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的标准。2.混凝土的强度试验结果评定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标准。3.混凝土抗渗等级、坍落度和强度等级以甲方《预拌混凝土订货单》为依据。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双方进行技术处理。若有争议,应委托甲、乙双方均接受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质量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六、验收标准:1.检验标准: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107-87)执行。2.需方委托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34240119********)按供方运单对混凝土数量进行签字验收,否则其他人签字无效。需方有权随时抽查供方单车数量,如抽检量与供应量不符时,在1000M3内抽查五次按五次量的平均值记量,凡在此前所供量均按抽检量的方量计量。十、违约责任:3.因供方提供的商品砼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返工、返修等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如因甲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负责。4.混凝土运送到工地后,由于需方的原因不能在60分钟内卸完,除对砼质量不能保证外,需方对超出60分钟外的时间按每小时100元支付燃油及车辆磨损费用(以放料到放完签单时间计算),根据天气情况,如在120分钟后未能卸车,供方有权自行处理相应车内的混凝土,所有损失甲方承担。6.需方接受供方供货后,未经供方签字同意,在预拌混凝土中掺入水、外加剂或掺合料等,发生混凝土质量问题的,由需方自行承担责任。***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建大集团公司公章,***砼公司在乙方处加***。
***砼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1日供货完毕。***砼公司的发货单均备注:施工方私自加水,出现质量问题,后果自负。
建大集团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付款30,600元,于2021年3月18日付款25,500元,于2021年3月19日付款3060元,于2021年3月22日付款11,700元,于2021年3月23日付款10,4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付款11,960元,合计付款93,220元。
在建大集团公司与***砼公司均提交的2021年3月21日发车时间22:41:14的发货单上,***签名并标注“夜用11:20进,12:50结束”,卸车时间为90分钟。
***砼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大集团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18日下午14:11**“**啊,你跟他协调一下,看他卸快点,这样的话我们实在是没办法干,这两车到现在为止都没卸完,都搞到现在,而且C35那个强度又这么高,放在里面没办法弄”“你看你让我九点多钟发料,早上让我九点多钟,就让我讲可以发料了,然后就开始安排给你发料,***的现在车都供应不上,给你们发料了,到现在为止车去了你卸不了货,你可要命了这样”,***语音予以回复。**“你这样我们没办法干,你就知道,你看我们合同上面写的有卸料时间的话,必须在60分钟之内卸完,你这样的话,驾驶员也没办法干,人家跑***的一天,现在四趟都跑回来了,他们一趟都没跑,都没回来了,你调度也在叫,驾驶员也在叫,另外的话,主要现在能上我的混凝土啊,你放几个小时在罐子里面,那个要命”,***语音回复,后文字回复“补4方,今日累计54方”。2021年3月21日下午16:16***“**,**广场砼几点能到啊”,2021年3月21日下午16:31**“你们那个卸货速度我们没办法干”后又发出“150××××****”,***语音回复,**“好的”“大约多久”。2021年3月21日晚上20:47***“一车08:40结束了,啊,08:40结束了,耗了将近两个小时,车来的时候06:10,然后我可是交的时候六点半,搞了整整两个小时,搞了整整两个小时”“补方2.5方,水也一起带来,11点-11点半发料”。2021年4月1日上午11:20***“C35微膨胀细石砼,共21方(分3车),第1车8方(含砂浆1方),预计今天下午2点半开始”“今天浇筑的也慢”,**“能慢到什么程度大概”,***“2个小时浇完8方”,**“好的,尽量快一些”。
2021年4月30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一份,内容为:委托单位,建大集团公司;工程名称,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工程部位,**商业广场S5号楼;检验类别,委托送样;见证单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见证人,**;收样日期,2021-04-08;检测日期,2021-04-30~2021-04-30;执行标准,GB/T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检测环境,20℃;样品状态,符合检验标准;规格型号,150××××****(mm);样品名称,混凝土立方体抗压试件;设计强度C35;养护条件,标准养护;制作日期2021-04-02,检测日期2021-04-30,龄期28(天),承压面积(mm2)22500;检测结论,样品经检测,该试件抗压强度为21MPa,设计强度C35,达到设计强度的60.0%。
2021年5月2日,建大集团公司出具外部联系函《关于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结构加固工程预拌商品C35细石微膨胀砼强度不合格的相关事宜》,内容为:致***砼公司,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结构加固工程,贵我双方于2021年03月10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由贵司生产提供C35细石微膨胀砼使用于本项目工程结构加固主体,目前本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成,待混凝土28天强度评定检验报告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留置混凝土标养试块在经标准养护28天后,2021年4月30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强度评定为:不合格,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告知我单位不合格结果,鉴于此情况,我单位立即电话告知你单位,并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现场实体回弹检测,回弹结果仍不满足设计强度。根据《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第五项,质量标准的第4条要求:“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双方进行技术处理”,现予以正式书面告知。根据《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十项,违约责任的第3条要求:“因供方提供的商品砼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返工、返修等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现场采用的处理措施(不限于返工、返修)等费用损失均由贵单位承担。针对本工程混凝土供应质量不合格问题,请***砼公司予以协商、处理、解决。若不协商或协商不成,我单位将根据《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十一项,争议解决方式的要求:“履行本协议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我单位保留对贵单位发起诉讼的权利。专至此函!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1日下午13:51***“**,我自己偷偷用回弹仪测了下实体,C35细石浇筑的才:32,30,30,25,29,30,37,32,30”,2021年5月1日下午16:23**“肯定不能用你们的石(试)块,第一,你们保养条件不可能像我们的标养室,第二,你那个卸掉时间过长,中间再加水肯定影响程度”,2021年5月1日下午16:33***“峰哥,关键是什么呢?我刚跟公司领导也汇报了这个事情,公司就什么公司就知道吧,你关键是现场实体,实体现在也是会谈(回弹)的话,都都都那个,到时候竣工验收过不去呀,知道吧,关键是这个事情”。2021年5月10日晚上19:10***“工程名称: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4月1日晚浇筑s35细石砼,现场人员制作1组试块,在试块在现场放置了7天,并于4月8日送样至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标养委托。于4月30日上午接到检测中心通知(试块强度只有30MPa)。接到通知后我方于5月2号和5月10号私下拿回弹仪进行实体回弹,抽取30个点,发现有20个点回弹强度在(30-35MPa),10个点回弹强度在(35-40MPa)”,**“你们的回函我写的很清楚,里面内容因为我们这边有你们的协调时间,几点到几点,我们这边都有,包括有几次加水的照片、视频我们也都有,所以我们不担心这个质量说是我们的问题”。2021年5月12日晚上22:35***“嗯个,我,我知道耿(宫)哥我刚就是我下午的时候联系**了,我讲嗯,拖一段时间,他讲他找的人就都不管这一块啊,帮不了,搞不了这事,然后明天既然人家来了的话,那你们就把那最好也安排一个人过来,他这边地产就人家要求嘛”,后双方语音进行了交流。
2021年5月13日,蚌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蚌埠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的**商业广场S5楼工程,经监督抽查,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加固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较乱①框架柱部位钢筋设计和使用不符合规范GB50204-2015相关条文要求。②基础→二层柱共45个承重构件混凝土标养试块不合格。③现有报告未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委托单位为建大集团公司,同时存在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检测机构。2.加固设计图纸存在改变基础形式,建筑结构体系,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等,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合格即进行多层多处隐蔽施工。监督处理意见:责成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停止问题部位施工,全面进行调查换方案,存在问题不整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限十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报我站。
2021年6月10日,建设单位蚌埠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固单位建大集团公司出具《蚌埠**商业广场关于S5#楼调查报告》,内容为:2021年6月7日,我项目在接到贵站关于S5#楼整改通知书后,对该楼栋加固构件经检测不合格问题进行调查。具体报告如下:**商业广场S5号楼结构加固项目,本项目由建大集团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工。2021年3月17日和3月18日浇筑8个基础承台,混疑土标号为C35微膨胀;3月24日浇筑一层柱23根,混凝土标号为C35细石微膨胀;4月1日浇筑二层柱14根,混凝土标号为C35细石微膨胀;混凝土生产单位为***砼公司,现场只制作一组C35细石微膨胀标养试块,并于2021年4月8日送往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21年4月30日出具报告结果:不合格;2021年5月28日委托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一层和二层柱抽取14个构件进行回弹检测,检测结果推定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的问题:一、施工图未经图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前期将图纸报送至审图中心,因规划要求一年内规划图纸不予调整,故未进行图审)。二、加固单位资质、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未报审。三、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五、试块未按规范要求制作相应的组数,且标养试块经检测不合格,以及一层、二层构件进行回弹检测,推定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原因分析:根据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加固工程14个构件进行回弹检测的结果,由于大部分检测数据均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初步判断受工人施工不规范的影响较小,商品混凝土本身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可能性较大。处理措施:一、施工图建设单位已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图审中心审核。二、加固单位相关资质、方案正在报审中。三、后续严格按规范要求的报验程序等进行施工,材料进场通知监理项目部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相关工序、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四、后续委托与原主体同一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五、后续施工严格按规范要求制作混凝土试块。六、对加固项目经检测机构回弹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措施见附件(蚌埠**商业广场商业5#楼加固工程整改方案)。
2021年6月3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一份,内容为:报告名称,主体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回弹法)报告;工程名称,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委托单位,蚌埠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办人,***;委托时间,2021年6月2日;工程部位,蚌埠**广场商业项目S5号楼一层、二层柱;施工单位,建大集团公司;见证单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检测见证人,**;混凝土生产单位,***砼公司;检测类别,现场见证检测;检测对象,框架柱;检测日期,2021/6/2~2021/6/2;检测依据,DB34/T5012-2015《回弹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设计等级(MPa),C35;检测原因,应委托方要求;检测环境,温度30℃。无检测结论。回弹法检测单个构件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汇总表中反映,设计等级(MPa),C35;平均值(MPa)24.3-33.3;标准差(MPa)0.49-3.35;最小值(MPa)21.7-32.7;现龄期抗压强度推定值(MPa)21.7-32.7。
2021年6月21日,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上述工程出具《检测报告》二份,委托日期分别为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21日,检测结论均为:依据DB34/T5012-2015《回弹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标准检测评定,所检构件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详见“回弹法检测单个构件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汇总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砼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二、建大集团公司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建大集团公司(甲方)与***砼公司(乙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第4款约定: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双方进行技术处理。若有争议,应委托甲、乙双方均接受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质量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建大集团公司在混凝土取样制作试块时,未与***砼公司共同取样,单方送检;在经检测试块抗压强度不合格的情况下,未与***砼公司共同委托双方均接受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违反了合同约定。建大集团公司与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出具的《蚌埠**商业广场关于S5#楼调查报告》也自认“现场只制作一组C35细石微膨胀标养试块”“试块未按规范要求制作相应的组数”,处理措施中承诺“后续施工严格按规范要求制作混凝土试块”。在建大集团公司***与***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认可混凝土卸料超时,并发出“补方2.5方,水也一起带来,11点-11点半发料”;在**向***微信聊天中发出“你那个卸掉时间过长,中间再加水肯定影响程度”时,***未加否认。这与证人**、**证明建大集团公司因延时卸货往混凝土中加水的证言相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第7.5.2规定: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第7.5.4规定: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科时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min。卸料严重超时、往混凝土中加水是导致混凝土试块检测不合格的原因之一。***砼公司提交了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建大集团公司未提交案涉混凝土送至其工地时不合格的证据,不能推导出试件抗压强度不合格系***砼公司混凝土不合格的结论。
关于争议焦点二。蚌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中明确“框架柱部位钢筋设计和使用不符合规范GB50204-2015相关条文要求”“加固设计图纸存在改变基础形式,改变建筑结构体系,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等,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合格即进行多层多处隐蔽施工”“责成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停止问题部位施工,全面进行调查换方案,存在问题不整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建大集团公司与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出具的《蚌埠**商业广场关于S5#楼调查报告》也自认“存在的问题:一、施工图未经图审中心审核。二、加固单位资质、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未报审。三、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五、试块未按规范要求制作相应的组数,且标养试块经检测不合格,以及一层、二层构件进行回弹检测,推定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综上,建大集团公司对所建项目必须整改非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合格一个原因造成。其产生的整改费用要求***砼公司全部承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4款约定:混凝土运送到工地后,由于需方的原因不能在60分钟内卸完,除对砼质量不能保证外,需方对超出60分钟外的时间按每小时100元支付燃油及车辆磨损费用(以放料到放完签单时间计算),根据天气情况,如在120分钟后未能卸车,供方有权自行处理相应车内的混凝土,所有损失甲方承担。建大集团公司庭审中认可向***砼公司支付延时卸料费用,与前述证据共同印证工地延时卸料的事实,违反了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的要求。《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6款约定:需方接受供方供货后,未经供方签字同意,在预拌混凝土中掺入水、外加剂或掺合料等,发生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的,由需方自行承担责任。在建大集团公司提交的***砼公司的发货单上均备注:施工方私自加水,出现质量问题,后果自负。综上,建大集团公司诉求的损失,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蚌埠**商业广场关于S5#楼调查报告》所述原因造成,也是其施工人员严重超时卸料、往混凝土中加水等原因造成,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建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15元,减半收取6,55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7.5元,由原告安徽建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桂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