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民权天盈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4127号
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4栋2单元3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8732711XT。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冰,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天盈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三一零国道北侧、西环路西4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3X410X7B。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瑞绣小区3号楼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6KE33Q。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天盈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地址,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向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