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4000号
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2单元13层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873271XT。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冰,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3394672D。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法伟,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奇乐,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一路交叉口投资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6KE3Q0。
法定代表人:李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达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崔振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玉玺
书 记 员 冯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