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2077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行,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政府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5FLACX0。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瑞绣小区3号楼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6KE33Q。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铮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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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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