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223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政府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瑞绣小区3号楼1**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18.3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