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民初46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云意,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都匀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72216289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曾用名遵义市新蒲新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32230350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