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民初46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云意,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都匀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72216289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曾用名遵义市新蒲新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32230350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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