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1968号
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88757329N,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朐山西路以北西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春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琪,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7221628963,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贤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穆,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312平塘至董架公路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普安县人。
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与被告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南公路公司)、S312平塘至董架公路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前,原告撤回对S312平塘至董架公路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起诉并经本院准许。原告博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琪,被告黔南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原、被告(原贵州省都匀桥梁工程公司)签订搅拌楼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HLS60搅拌楼设备一套,总价款为72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付定金30%,货到工地付50%,安装调试完毕付15%,余5%一年内付清,交付时被告验收,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6000元未支付。
被告黔南公路公司辩称,庭前举证过程中,我方提供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证人证言,原告诉请的款项已扣除,当时合同含主楼和爬梯,由于原告没有将爬梯发货,被告自己找人制作,相应款项应从尾款中扣除,交货后电机和减速机出现两次故障,因原告在贵州没有维修人员,是被告找人维修的,设备质保期到期后,***多次交涉,从电机、减速机、爬梯费用折抵,与原告方王青山沟通,原告方同意折抵,因原告方没有工作人员在贵州工作,没有留下书面证据,原告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宋某给被告授权委托书,证明宋某有原告的授权,宋某同意出庭作证证实被告的主张。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于符合有效证据认定要件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19日,原告博创公司(原山东博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黔南公路公司(原贵州省都匀桥梁工程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HLS60搅拌楼设备一套,总价款为72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付定金30%,货到工地付50%,安装调试完毕付15%,余5%一年内付清,交付时被告验收,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684000元,余质保金360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宋某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办理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合同履行、结算、领取款项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证人宋某在庭审中称:证人在2009年至2015年年底期间在原告处工作;在履行本案所涉合同时由于车辆紧张或漏发,证人与被告协商由被告自行做外装修和爬梯,因上述费用在35000元至36000元左右,所以质保金就不再付了。原告称证人在原告工作至2015年。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已全部交付被告。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货款36000元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将案涉合同标的物全部交付被告,证人宋某作为原告在合同履行时的委托代理人,其所作的证人证言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原告未将合同约定的爬梯交付被告及未完成外装修,相应费用折抵未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美华
审 判 员  张新建
人民陪审员  苗志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