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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968号 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09801E,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新德公路北侧天翔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7525584B,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都***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64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421元,由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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