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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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968号
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09801E,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新德公路北侧天翔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7525584B,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都***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64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421元,由原告浙江***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