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荣琪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旺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21民初3150号 原告:杭州旺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费家塘路588号10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新德公路北侧天翔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杭州旺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富公司)与被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荣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二被告将余杭区广瑞瑞城花园二期地下室消防排烟D区B区风管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被告***负责与原告进行施工对接、工程验收及结算工程量。2020年11月5日,原告施工结束,经结算,总工程款350000元。直至2023年5月,被告***才为原告补办书面结算,此前,被告高荣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250000元,至今尚欠100000元未支付。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高荣公司辩称:1.被告高荣公司与原告旺富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没有发货记录;2.被告***不是被告高荣公司员工,被告高荣公司也没有授权被告***对外结算;3.原告旺富公司之前两年也从未找被告高荣公司要账,因此请法庭驳回原告旺富公司针对被告高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工程结算清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付款凭证。被告高荣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三性均不予认可,被告***不是被告高荣公司员工,被告高荣公司也没有授权被告***签结算单;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没有送货单予以印证;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高荣公司、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缺席而未经其质证,但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及被告高荣公司质证,本院经依法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原告旺富公司承接余杭区广瑞瑞城花园二期地下室消防排烟D区B区风管制作安装工程,被告***与原告旺富公司进行施工对接。原告旺富公司施工后,按照被告***指示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350000元,发票采购方为被告高荣公司。被告高荣公司支付250000元工程款。2023年5月,被告***向原告旺富公司出具工程量结算清单,载明经双方协商优惠后总价为350000元(含专票)。此工程为包工包料带安装,竣工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对公已付工程款250000元,至今未付工程款100000元。采购单位被告高荣公司,被告***在授权代表处签字。 本院认为,余杭区广瑞瑞城花园二期为被告高荣公司承建的项目,结合被告高荣公司已支付25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应当认定被告高荣公司为案涉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关于被告***身份,案涉工程由原告与被告***现场对接,并按照其指示开具发票给被告高荣公司,被告高荣公司亦已按照发票支付250000元,可以认定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具有被告高荣公司的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被告***在工程量结算清单签字确认,被告高荣公司应就该确认单承担相应权利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高荣公司支付剩余100000元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证据的抗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旺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旺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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