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荣琪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新德公路北侧天翔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芝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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