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3000号
申请人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组团康庄路东侧瑞风路北侧恒通新城8号楼2单元4层8-2-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金龙水电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长丰花园1号楼6单元1层营业房南起3-4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楼,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关于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楼、开封市金龙水电冷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3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
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