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1409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柳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组团康庄路东侧瑞风路北侧恒通新城8号楼2单元4层8-2-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玉。
被执行人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16层A座。
法定代表人张思阳。
被执行人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与八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靳玉洁。
郑州柳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郑州柳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66015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二被告承担。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柳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301259.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