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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宁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常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常宁市。
被执行人常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