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常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常宁市。
被执行人常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