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474号之一
原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33.00元,由原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