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474号之一 原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33.00元,由原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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