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圣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圣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梓潼县。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圣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藏02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汽车以外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该两辆汽车我院已依法查封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贵桑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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