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顺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河社区庵头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6892964F。
法定代表人:惠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上诉人无锡市顺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8800元。事实和理由:1、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前,双方已经对工作岗位、岗位注意事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保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且顺通公司遵守了上述约定,**的权利得到了应有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双方以电子方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顺通公司并非为了逃避用工责任而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后,顺通公司进行了员工录用备案登记,依约为**办理了社保和公积金,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只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有偏差,误以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顺通公司并无恶意。3、顺通公司要求**返岗工作并补签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后,顺通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的行为属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即便顺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仅应当在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内承担。
**辩称,顺通公司确实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双方闹僵之后顺通公司才通知其补签劳动合同,所以其未补签。其认可一审判决。
顺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顺通公司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6月1日起,**进入顺通公司从事维修电工工作,顺通公司为**缴纳社保,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29日,**自行脱离工作岗位,顺通公司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返岗工作,但**未到岗。2020年6月3日,顺通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5月29日,**诉至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顺通公司支付工资10291元、加班费1511元、二倍工资66500元。经审理,该委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裁决:一、顺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800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作出后,顺通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每月发放工资金额均无异议,2019年7月工资5400元,2019年8月工资5500元,2019年9月工资5300元,2019年10月工资5000元,2019年11月工资5100元,2019年12月工资8000元,2020年1月工资5000元,2020年2月工资5000元,2020年3月工资5000元,2020年4月工资5000元,2020年5月工资4500元,以上合计58800元。
另查明,顺通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发送微信,内容为:“工资5000(到手),公积金500,享社保一份,一餐中午饭,正常上班早上7点到下午3点,**;试用期3个月。”**微信回复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职工调动登记备案表、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无锡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限期到岗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锡梁劳人仲案字[2020]第598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旨在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定纷止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目的。因此,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就应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顺通公司虽然通过微信告知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试用期等相关内容,工作期间也是根据该内容履行权利义务,但微信中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因此不能等同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诉讼中,双方也认可**自2019年6月1日至顺通公司处工作,最后出勤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顺通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588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顺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双方虽通过微信形式对工资、社保、工作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确认,但双方并未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全面约定,故应当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顺通公司应当向**支付未签订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顺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顺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