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4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顺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6892964F,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河社区庵头桥20号。
法定代表人:惠国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顺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锡梁劳人仲案字【2020】第5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800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二、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30日送达当事人,无锡市顺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提起诉讼,故本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