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2175号之二
原告:***,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胜,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中城投集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安徽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78712016N。
法定代表人:袁小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城投集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4元,减半收取计5162元,保全费378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鹰
审 判 员  余 培
人民陪审员  吴庆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