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7551号
原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黄巷西大岸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已由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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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朱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