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245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士波,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康,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62.5元,由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应丽燕
书 记 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