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245号
申请人: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黄巷西大岸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68696431。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3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350元,由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