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黄巷西大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686964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广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