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民特57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4FXR6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4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当事人当面核实确认,申请人***欠申请人***劳务工资45000元,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劳务工资41988元。双方同意2022年1月27日前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下欠的劳务工资人民币45000元,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下欠的劳务工资人民币41988元。
二、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与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的务工工资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申请人***是否付款给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与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无关。
三、如逾期付款,则申请人***和湖***建设有限公司还应承担逾期利息(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