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2858号

原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190。

法定代表人:周院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同,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019。

法定代表人:章明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良,北京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建筑公司”)与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德高建筑公司诉称,2018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建×商务楼更换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工人便入场,一个月完工。经核算施工面积为2228平方米保温面积,合同约定55元每平米另加1000元涂料人工费,共计123 540元。被告支付了人工费30 000元,尚欠93 540元没有支付。原告方工人曾于2018年12月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监察大队多次调解未果。

亚夏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8年8月28日,德高建筑公司与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亚夏集团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的×商务楼更换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德高建筑公司。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了下列第(2)项目方式解决争议:(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正春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