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8541号
原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密云区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周院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同,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发红,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本案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明确告知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原告签收后,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