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89号
申请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019室。
法定代理人:胡发红,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执行案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京0115执13831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人民币7088881.2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苗茂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