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再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慧,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019。
法定代表人:胡发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良,北京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张凯华,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正宁县。
一审被告:李文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一审被告:高秀清,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一审第三人:章明朵,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公司)、一审被告张凯华、李文平、高秀清、一审第三人章明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京02民申4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改判驳回亚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亚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亚夏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张凯华、李文平辩称,不同意原审判决,同意**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章明朵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高秀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慕南
审判员  金昌伟
审判员  吴 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