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53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旬邑县。
被告:***,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第三人: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淼淼
书 记 员 ***